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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进同成讯】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牟利

时间:2023-08-01 09:16:36来源:人民法院报

伪造、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牟利

三男子侵犯知识产权获刑罚

三名被告人在未取得知识产权拥有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近日,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在未取得惠普发展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向被告人王某提供某品牌硒鼓包装盒的电子模板及样品,委托王某经营的个体包装厂非法制造带有某品牌商标标识的硒鼓包装盒。王某安排被告人李某负责组织生产。杨某、王某、李某共计非法制造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4.3万余件;杨某销售伪造的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近8万件,系未遂。经鉴定,上述查扣的包装盒、型号标、防伪标、封口标、气泡袋、说明书均假冒某品牌注册商标标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销售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王某、李某伪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提出上诉。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