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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商标异议、撤销和无效?

时间:2022-07-05 10:59:57来源:

什么是商标异议、撤销和无效?

商标申请通过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得到初步审定后,在其注册之前会先首先通过初步审定公告向社会公开,公告期为三个月。如果有人认为该商标申请违反了商标法中的禁止性条款,或与自己的相关权益相冲突,就可以提起异议,阻止该商标获得注册。如果因各种原因错过了三个月的异议期,在商标获得注册后,可以通过商标无效宣告程序来进行救济,让已经获得注册的商标失去效力。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商标的撤销和无效都会导致商标专用权丧失。但商标的撤销导致的后果是商标权从撤销之日起失效。而商标如果被无效,则商标权将视为自始不存在。


异议和无效宣告可以依据什么理由提出?

根据具体案情的不同,企业可以在案件中主张不同理由,并进行相应的举证,例如:

(一)争议商标与企业在先注册或者申请的商标近似,指定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共存注册和使用会导致混淆和误认;

(二)争议商标侵犯了企业的在先权利,如姓名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

(三)争议商标系对企业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恶意抢注;

(四)争议商标所有人未经授权抢注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或利用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知悉他人在先使用的商标并实施抢注的;

(五)争议商标系对他人未注册驰名商标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或对他人已注册驰名商标在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复制、摹仿或者翻译;

(六)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争议商标申请人批量囤积、抢注他人商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

(七)争议商标构成不得注册、不得使用的商标的情形或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的。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异议或无效成立,被抢注商标并不会直接转让给真正权利人。因此,在采取异议和无效宣告行动时,企业需要第一时间自行提交注册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