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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拥有权属于知识产权范畴,可以作为财产进行保护和转让。在离婚中,如果夫妻双方共同创立了商标或者一方独立创立的商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则商标可以被视为离婚财产之一。
具体来说,在离婚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应当协商处理共同财产问题。如果无法达成协议,则需要依法进行分割。商标作为共同财产之一,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划分所有权或者销售获得对价后分配财产。如果仍然无法协商,可以提起诉讼,在司法程序中寻求合理、公正的裁决。
总之,在处理离婚中的商标财产问题时,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充分考虑各种情形及其影响,积极寻求解决办法。如果有任何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的意见,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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