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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时间:2022-06-27 09:58:48来源:


商标权终止的条件有哪些?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权主要通过注册取得,即因商标注册而产生的专有权。那么商标权终止有哪些条件呢?

 

商标权的终止常见有以下六种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商标注册的法定期间10年。若既未在法定有效期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又没有在法定有效期期满6个月宽限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商标局则会注销该商标,其商标权也会终止。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5、因注册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6、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撤销是指商标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要求使用注册商标,商标局依职权撤销该注册商标的制度。

 

《商标法》第44条、第45条规定了五种撤销事由: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

 

依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有上述第1项、第2项、第3项、第5项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商标注册人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有上述第4项行为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商标局因上述情形撤销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自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作出之日起终止。当事人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